|
||||
本报讯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我把2万多元的执行款全带来了,今天就能履行完毕,请求你们尽快解除我的‘限高令’……”11月4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执行人苏某因经营受失信“黑名单”和“限高令”影响,主动联系法官,履行全部义务。 案例:撞伤他人不赔偿 收到“限高令”忙掏钱 2019年6月,苏某驾驶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口一立交桥下时,与行人唐某相撞,致使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 因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唐某将肇事司机苏某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8万余元,苏某赔偿唐某各项损失2.6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涉案保险公司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而苏某迟迟不履行,唐某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苏某玩起了“躲猫猫”,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不过,案件很快有了转机。11月3日一早,苏某主动给执行干警打来电话,询问还款事宜。原来上失信“黑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使得苏某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出行、出入高消费场所等,对其生意产生了影响。 11月4日,在惠济区法院,苏某当场将2万余元交到唐某手中,该案件得以执结。 说法:“限高令”那些事 1.什么是“限高令”? 我们俗称的“限高令”,即限制消费令,对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主要是指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哪些消费行为会受到限制? 对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仓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 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3.如何解除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后果? 限制消费令只是督促当事人还款的一种手段,如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将依法追究这些“老赖”的刑事责任。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