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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自贸区国际贸易实行“单一窗口”服务
授权航空港区设立 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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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海关、外汇、税务和商务等跨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自贸区国际贸易实行“单一窗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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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的说明,最大限度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用立法为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

关键词 管理体制 片区管委会是自贸试验区行政管理机关

为进一步理顺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赋予其更大的先行先试自主权,《条例(草案)》规定,片区管委会是自贸试验区片区的行政管理机关,对片区管委会行使的行政职权进行了界定,夯实了管委会的管理职责。

同时,《条例(草案)》对于片区跨县级不同行政区域的,授权片区所在地省辖市政府确定具体管理模式。对省、市有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片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进行了规范,推动自贸试验区形成精简高效、运行灵活的行政管理体制。

《条例(草案)》提到,各片区应当依法推行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各片区管委会以及海关、外汇、金融监管、税务等驻区机构应当依法公布行政权责清单,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

自贸试验区建立顾问制度,健全工作咨询机制,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关键词 投资与贸易 支持外国投资者 全面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

为进一步推动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条例(草案)》规定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内,符合发展实际的特殊投资项目,自贸试验区可在省政府支持下积极争取国家的特别授权或者审批豁免。

《条例(草案)》提到,支持外国投资者全面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外国投资者在区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自贸试验区应当开展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建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等各项便利化措施。

同时,全面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关键词 跨境电商 实行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服务模式

促进贸易便利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条例(草案)》明确,自贸试验区建设海关、外汇、税务和商务等跨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实现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企业可通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次性递交口岸监管部门需要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口岸监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过平台向企业反馈,实现口岸服务一体化。

自贸试验区应当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推进配套平台建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在通关、税收征管、支付结算等方面依法给予便利。

关键词 金融服务 逐步实现多式联运 “一单制”提单融资功能

为补齐自贸试验区金融短板,《条例(草案)》根据“一带一路”建设、多式联运和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需要等,提出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货币兑换等专业机构。

通过对现行自贸试验区实施的金融创新政策梳理总结,《条例(草案)》还规定了跨境金融结算、跨境投融资、跨境人民币业务。

结合我省多式联运发展的需要,自贸试验区应当根据多式联运发展需要,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开展铁路运单质押信用证业务、“铁路运单+动产”质押贷款、“铁路运单+仓单”质押贷款等金融创新,逐步实现多式联运“一单制”提单融资功能。

关键词 交通枢纽 支持新郑国际机场 利用第五航权

为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区位优势,《条例(草案)》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以空中、陆上、网上、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为支撑,发挥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功能,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沟通往来,推动全方位高水平开放。

自贸试验区支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吸引、鼓励国外航空公司执飞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承载经郑州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

自贸试验区应当发展以“一单制”为核心的便捷国际多式联运模式,建设承载“一单制”电子标签赋码及信息汇集、共享、监测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采取“一站托运、一次收费、一单到底”的联运服务模式,实现不同运输方式、不同企业间多式联运信息以及政府公共信息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

■立法背景

用立法巩固和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成果

2016年8月31日,国务院批复设立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目标是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部署要求,提高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法治保障水平,确保自贸试验区重大改革和先行先试于法有据,调动各方主体参与建设自贸试验区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郑州片区、开封片区和洛阳片区以及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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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05 2020-11-25 00:00:00 三 自贸区国际贸易实行“单一窗口”服务KeywordPh建设海关、外汇、税务和商务等跨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