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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明年3月1日起 航空港实验区行使省辖市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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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审议通过
定了!明年3月1日起 航空港实验区行使省辖市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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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已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实验区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在人员任用等方面将更加灵活。记者 王军方

省政府设立实验区管委会,委托市政府管理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实验区的行政管理机关。省人民政府委托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管委会。

管委会根据本条例规定,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委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拟定、实施实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负责实验区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规划建设、知识产权及其他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

行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协调金融、海关、税务、边检等部门在实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对实验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并负责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和补偿工作;

审批、管理实验区内的投资项目;

履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与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使综保区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人员任用更加灵活,可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聘任制

《条例》规定,实验区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自主设立、调整工作机构,并报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

管委会依法公布行政权责清单,推行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

实验区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范化、便利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实验区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实验区负责实施。具体审批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对外公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由实验区实施的事项,实验区享有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直报权。

深入推进实验区人事及薪酬体制改革,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可以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有条件的兼职兼薪等多种薪酬方式,激发实验区的活力和动力。

支持公共服务资源优先布局

实验区应当统筹产业布局、人口分布、资源利用和基础设施建设,高水平推进城市功能区连片综合开发,形成空港、产业、居住、生态功能区共同支撑的航空都市。

实验区应当以建设国际化、现代化航空都市为目标,在规划建设中突出交通枢纽特色,加强对多式联运综合性场站、航空货运枢纽、卡车转运中心、保税燃油基地、航空物流配套服务等场站和设施的安排。

实验区应当加强能源、交通、通信、信息、水利、环保、人防、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支持优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优先布局;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医疗资源,依照有关规定放宽公共事业领域的市场准入。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原则,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管控。积极推动综合管廊建设和通信、电力等缆线入地。

实验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强化规划引导和控制,合理安排建筑布局、高度、密度,城市风貌与景观建设应当体现生态与地域文化特色。

建设世界级电子信息先进制造业集群

实验区应当围绕航空物流、高端制造和现代服务业,制定发布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适时更新。

实验区应当制定产业政策与准入标准,创新资金、土地供应和物业使用等模式,依法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实验区可以在产业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吸纳就业、技术引领、产业带动、集约用地、生态保护等方面提出优先准入条件。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创新能力强的产业项目。

实验区应当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子商务、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建设以智能终端为代表的世界级电子信息先进制造业集群,形成跨境电商、现代物流、智能制造、智慧城市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创新发展高地。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汇聚国内外创新资源,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培育航空物流、商贸会展、金融租赁、电子商务等产业集群。

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建立高效便捷的申报制度、统一规范的通关制度、自由便利的特定区域监管制度。依托实验区口岸优势发展综合加工、商贸流通、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口岸经济。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和地区合作

支持实验区建立大通关协作机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和地区合作,推动实验区与卢森堡及欧盟跨境通关协作。

综保区应当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保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

综保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者体外诊断试剂,按照有关规定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情形下,可在综保区内查验。境外进入综保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

实验区应当围绕航空特色产业,发展高技术含量的出口贸易加工制造业以及离岸贸易、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保税展示交易等开放型经济业态。

实验区应当依托航空港、铁路港、公路港、出海港和各类口岸,完善国际中转集拼和国际转口贸易功能,发展多式联运。

实验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新规则、新标准,完善海关监管、税收征退、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撑系统,提供便捷高效的配套服务。

推进空中、陆上、网上、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实验区应当利用综合交通枢纽优势,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一同申建内陆自由贸易港,着力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支持实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深度合作,建设“空中丝绸之路”,畅通空中经济廊道。

支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扩大航权,并与国际枢纽机场建立货运联盟。

实验区应当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园区、跨国公司组建产业联盟,实施开放式协同创新,推进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实验区与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地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开展多层次国内合作。

实验区应当充分发挥开放门户功能和引领带动作用,加强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家大数据(河南)综合试验区等平台合作,形成区域协调联动的发展格局。

实验区应当引进和培育境内外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研发设计、教育和医疗等机构,建设开放公平的宜商服务环境。

支持实验区优先安排建设领事馆区、国际社区、国际医院、国际学校与国际商贸、文化、技术、信息、人才交流中心。

创新海外人才交流政策、机制

打造海外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实验区应当编制符合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引智试验区建设。

实验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定期发布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并适时调整,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和交流合作。省重大人才项目对实验区计划单列,市重大人才项目设置实验区专项。

实验区应当建立健全与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人才双向交流机制,建设专家服务基地。支持实验区加强与海外研发机构合作,创新海外人才交流政策、机制,打造海外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探索建立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创新基地。

实验区应当建立完善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为人才的户口迁移、就医、子女教育、配偶就业、住房、薪酬待遇等提供全方位服务和保障,吸引和留住人才。

依法推动境外人员执业资格互认,简化执业许可审批手续。已取得境外执业资格的人员,经互认可以在实验区从事与执业资格相应的专业服务活动。

实验区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服务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为实验区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条例》还对金融与财税、监管与服务等进行了规定。

《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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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098 2020-12-11 00:00:00 五 定了!明年3月1日起 航空港实验区行使省辖市权限KeywordPh《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