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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组织处理措施 督促领导干部始终忠诚干净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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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组织处理措施 督促领导干部始终忠诚干净担当
中组部就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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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规定》制定印发和贯彻执行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的总体考虑和主要内容?

答:制定《规定》主要有4个方面考虑:一是鲜明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严的主基调,突出政治监督要求,坚决处理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的干部。二是突出重点,以领导干部为主,着眼解决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坚持精准科学、规范有效,力求做到界定清晰,要求明确,便于执行。四是注重制度衔接,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协调。

《规定》共十九条,主要包括4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组织处理的指导思想、方式、原则、适用对象等。二是明确了组织处理的适用情形,以及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的情形。三是对组织处理的程序、影响期、申诉、纠正等作了规定。四是对组织处理文书材料制作保管,受到组织处理干部的后续管理、重新使用等作了规定。

问:《规定》对组织处理的概念和方式作了明确,请介绍一下有哪些主要考虑?

答:组织处理是我们党长期使用的一种干部管理监督措施,在一些法规文件中都有体现,但一直未对概念作出完整的界定,对包括哪些具体方式的认识也不尽相同。《规定》认真总结组织处理工作经验,与有关党内法规相衔接,将组织处理界定为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其中,“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概括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问题情形,“岗位、职务、职级调整”体现了组织处理的职务相关性,“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涵盖了组织处理方式。诫勉和引咎辞职没有列为组织处理方式,主要考虑是,诫勉在有关规定中明确为日常管理监督方式,引咎辞职有领导干部主动担责涵义。这两种方式虽没有列为组织处理方式,但均可以依据其他相关法规执行。

问:《规定》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有哪些?

答:《规定》适用对象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执行。《规定》明确了组织处理的16种情形及兜底情形,将政治监督放在首位,聚焦突出问题,体现鲜明导向,涵盖了干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同时,贯彻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神,明确规定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失误过失,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

问: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后,对重新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以及评优评先等有哪些影响?

答:《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后重新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有不同的影响期: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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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568 2021-03-29 00:00:00 一 用好组织处理措施 督促领导干部始终忠诚干净担当KeywordPh中组部就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