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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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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国有文物资源资产 赠予出租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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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
禁止国有文物资源资产 赠予出租或出售

新华社电 财政部3月31日对外发布,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明确了有关要求。其中明确,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禁止将馆藏文物资源资产赠予、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我国是文物大国,文物总量庞大、收藏体系多元、类型丰富、文化价值高、保护难度较大,文物资源资产的行业特点明显。办法指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全面登记、合理利用、动态监控、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办法明确,管理收藏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将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及时登记入财务账,确保不重不漏。文物资源资产涉及价值增减变动的,应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办法明确,管理收藏单位禁止利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文物资源资产借展、交换、调拨等发生的补偿费用应当纳入单位年度预算,专门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文物征集,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还强调了加强文物利用的要求,“让文物活起来”,即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展示利用管理,有效盘活文物资源资产,提高文物资源资产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文物宣传教育作用,以满足社会公共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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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374 2021-04-01 00:00:00 四 禁止国有文物资源资产 赠予出租或出售KeywordPh两部门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