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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多家医疗机构与政府签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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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新郑市多家医疗机构与政府签订服务协议

本报讯 4月22日下午,新郑市多家医疗机构与政府签订服务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通报并安排了2021年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续签、新增定点审批及信息变更等内容。

根据郑州市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要求,结合新郑市实际,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并印发了《新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新郑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违约行为及对应处理措施。

协议中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应严格遵循医保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按照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服务。

参保人员就医时(包括挂号、诊治、记账收费、出入院和转诊转院等),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如非医保部门授权,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收集、滞留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指征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不得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或自费住院;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当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除此之外,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督)行政部门的规定,购进、使用、管理药品和医用材料,及时调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医保目录内药品供应;应按上级相关政策收费,未经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收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套用或分解收费。

记者 杨宜锦 通讯员 唐春 祗燐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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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761 2021-04-30 00:00:00 五 新郑市多家医疗机构与政府签订服务协议KeywordPh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