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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徐晓艳) 帮忙装铝塑板,车辆挪动造成铝塑板倾斜,无偿帮工的王某被砸伤,王某起诉了货物托运人、司机,他们的责任该咋划分?昨天,记者获悉,管城区法院执结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4年8月18日,王某、刘某到安某的货物分理处运输铝塑板。铝塑板装完后,王某与户某一起在货车上扶着铝塑板,刘某去开车。车子刚开动,铝塑板发生倾斜,将王某和户某砸伤。 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王某将安某、户某、河南某物流公司作为被告,刘某作为第三人,起诉至管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医药费等各类费用。 管城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安某、户某系货物分理处经营者,第三人刘某与二被告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原告王某装卸货物,未领取报酬,属于无偿帮工。被告安某、户某与刘某均是王某帮工的受益人,即被帮工人,应对王某的受伤承担责任。 王某受伤的主要原因系刘某挪动车辆导致放置在货车上的铝塑板倾斜,故结合本案案情,酌定安某、户某承担40%的责任,刘某承担60%的责任。河南某物流公司不是王某帮工的直接受益者,不是被帮工人,因此,不承担王某受伤的赔偿责任。 管城区法院判决安某、户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3万余元,判决第三人刘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1万余元。经郑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下发后,安某、户某、刘某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经过法院执行人员不懈努力,案件最终得以执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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