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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被征收人:宋军艳 性别:女 共有人:宋军伟 性别:男 被征收房屋:中原区华山路9号院21号楼2单元7层23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人)于2020年5月28日发布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中原政征[2020]2号),对你位于中原区华山路9号院21号楼2单元7层23号的房屋实施征收,该房屋建筑面积71.0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601095303-1、1601095303-2号,规划用途为住宅。由于你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征收人于2020年11月18日对你作出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原政征补[2020]2号),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示,限你在10日内到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你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履行搬迁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对你进行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 根据《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原政征补[2020]2号)的规定,若你选择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1078322.64元(未包含装饰装修及室内配套设施拆装补偿)。该补偿金额已专户存储,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或转账;若你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位于朱屯东路以东、西站北干道以西、农业路以南、朱屯大街以北,高层住宅期房,预安置建筑面积为85.248平方米。 在催告期间,你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可以到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经催告,如你仍未履行义务,征收人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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