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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居家办公时猝死,人社部门认为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病,不予认定工伤。这种情况到底该咋认定?昨天,记者获悉,一审法院认定为“工伤”,二审维持原判。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于游 案情:居家办公猝死,人社部门未认定工伤 2020年1月30日16时左右,驻马店某地产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到公司项目售楼部为客户办理补款业务后,返回其居住的出租屋。18时19分,张某在出租屋内用微信向公司出纳刘某发送了当日收款财务报表。双方工作交流直到当日20时32分。 当日20时48分,张母刘某与张某微信联系3分41秒,20时52分刘某联系不上张某。21时19分刘某拨打120和110称张某疑似遇到危险。 民警到现场时,119已将张某出租屋房门破开,张某在房内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刘某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张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一二审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猝死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条件。驿城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驿城区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驻马店市中院二审认为,工伤认定程序中的“工作时间”并非绝对意义上的正常上班时间。张某根据公司安排和工作需要,居家办公猝死的当晚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出租屋也应认定为工作场所。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针对此案,河南省人大代表侯灵敏认为,新冠疫情防控现在已成常态化趋势,职工因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可能出现无法在固定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提供劳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如果出现工亡事件,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此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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