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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日前在其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四有”要求纳入教师职责使命,进一步明确教师权利义务、提高教师准入门槛、突出师德师风评价标准,并在教师待遇和保障方面作出规定。 明确对学生教育惩戒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颁布。多年来,我国教师队伍规模不断扩大,专任教师总数由1993年的1097.89万人提高到2020年的1792.97万人。现行教师法的多项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要求。 在权利义务一章中,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师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等权利,强化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救助义务。征求意见稿提出,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制止学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积极保护、救助学生;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 提出“从业禁止”情形 征求意见稿对教师资格和准入作出进一步规范,提高各级各类教师学历要求,同时提出了“从业禁止”的情形。 根据这一文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副高级职务和正高级职务。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务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规定晋升;副高级以上职务应当与岗位设置相结合,考察教师履职的表现,设定相应比例,通过评审等方式竞争性获得。 在考核评价方面,征求意见稿突出师德师风标准,要求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重点考评,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分类建立工资待遇保障机制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分类建立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津贴补贴、地区补贴、住房优惠、医疗待遇、退休待遇、民办待遇等方面的规定。据新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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