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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荥阳市高村乡某百货日杂店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绿豆芽,同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说明进货来源,被处罚款2万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村乡某百货日杂店部分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店经营的绿豆芽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物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的情形”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是在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中,该店不能提供上述批次绿豆芽的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供货者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可少于6个月”,不适用免予处罚的条款。 荥阳时报 王利雅 通讯员 张岱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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