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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 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 保障对象: 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 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原则上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省、市、区级人才公寓等纳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原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配租和项目管理。 小户型: 7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比例不低于70% 新建和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及以下的户型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已开工建设或通过既有住房改造的,可依据实际建筑面积适当放宽标准。单套建筑面积较大的户型可以按间为单位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全装修,并结合新市民、青年人需求特点,配置必要的配套设施,提升居住品质。 租金价格: 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按照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可进一步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由投资主体或运营机构确定,需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及押金须按照本市租赁住房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资金监管。 房源: 支持利用多种方式筹集房源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和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改造等方式筹集房源。重点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回购、回租等方式将低效利用的安置房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既有市场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及政府闲置住房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改建、改造及既有住房认定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赁运营期限不得低于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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