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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屋时,高某夫妇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被邻居管某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原先的“向内开”状态。夫妇俩认为,他们改的是自家门朝向,不需要任何人同意。门,到底应该朝哪开?昨天,管城区法院公布了判决结果,一起来看看。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毛秀芹 赵翌闻 案情 擅改入户门朝向 法院判决恢复 管某认为高某夫妇二人在未取得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入户门的朝向,不但侵占了公共空间,也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高某夫妇辩称,法律关于门的朝向并没有明确规定,且其开到最大时紧贴左边墙体,原告家门在过道的右侧,被告的改动不影响原告的出入。被告改动的是拥有所有权的自家门,不需要经过原告同意。 管城区法院判决,高某夫妇恢复入户门原朝向。高某夫妇上诉,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介绍,两家入户门距离较近且成垂直夹角,均为内开门。高某夫妇将入户门变更为外开式,占用了公共空间,影响人员的通行,同时具有一定的人身和消防安全隐患。 说法 保证邻里通行 需维持房屋原始状态 我国《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为保证邻里通行便利,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均需维持开发商交付房屋时的原始状态,以维持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本案中,管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有权要求邻居排除妨害并将入户门改回原来向内开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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