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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饭店吃饭时,因地面湿滑意外摔倒受伤,饭店该不该承担责任?昨天,新密市法院发布了一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鲍志刚 宋洁 杜某与家人在新密市某饭店就餐。结束后,杜某与家人走到店门右侧走廊台阶处,由于地面湿滑,且有障碍物妨碍通行,杜某滑倒,腰部摔伤住院治疗。杜某与饭店未能达成赔偿意见,诉至法院。 杜某认为饭店未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及防滑措施,走廊台阶处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在饭店就餐并发生人身损害,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饭店应按法律规定向就餐消费者提供服务,并对就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某饭店未向杜某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导致原告摔倒并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某饭店赔偿杜某各项费用共计3151元。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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