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某食品公司请主播带货花去6万元服务费,成交额仅260多元,能要求退还服务费吗?昨天,管城区法院发布一起已审结的直播带货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1年4月,甲食品公司与乙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合同,支付服务费用6万元,乙公司提供常规每月直播30场,每场直播配备2名主播、直播3小时,拍摄常规预热视频每月30条。5月24日至27日,乙公司在其“辣条仙本仙”平台试播。5月28日至30日,在甲公司抖音平台直播。6月1日至28日乙公司直播26天,完成直播时长6861.7分钟,1名主播上镜直播。制作发布预热视频60个。成交金额266.92元,订单退款19.91元。甲公司对直播效果表示不满,要求停播。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约定常规直播2名主播,专场直播2名主播、1名副主播,应理解为同时配备两名主播,而非轮换达到两名主播,乙公司构成违约。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审查预热视频,而乙公司仅提供脚本后直接发布,违反合同约定。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乙公司已经完成前期直播准备,开展了部分正式直播,制作完成部分预热视频,对直播方案、人员配置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投入,酌定乙公司退还甲公司3万元。合同履行中,甲公司某些行为客观上造成双方沟通不畅,甲公司自身应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其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不予支持。
目前视频直播行业仍存在诸多法律调整的空白,此案的审理对此有着积极作用。
线索提供 王若萌 郑帅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