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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4版:民生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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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味精遭遇“芯莲花”、烧烤店老板网上发帖诋毁同行、天津某饮品公司假冒河南“花花牛”……昨日,郑州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2021年度郑州市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其中的几起案例。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莲花”味精遭遇“芯莲花”,索赔200万元 某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莲花”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公司生产的“莲花”味精,经过长期、广泛的市场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河南某产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味精商品使用“芯莲花”标识,并采用与某健康产业公司近似的包装。郑州市惠济区某商行将核准注册的“鑫莲芯”商标,使用在由河南某产业公司生产的味精产品上,并予以销售。 某健康产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河南某产业公司和某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河南某产业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某商行对河南某产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判决河南某产业公司和某商行停止侵权,河南某产业公司赔偿某健康公司80万元,某商行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某产业公司和某商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烧烤店老板发帖诋毁同行,赔3万元 王某系郑州市上街区某烧烤店的经营者。 李某某从事烤面筋行业,与王某具有竞争关系。李某某利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对王某经营的烧烤店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并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李某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李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冒用“花花牛”,天津某公司被判赔30万元 “花花牛”既是河南某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亦是使用在酸奶等主要经营产品上的商标。通过其长期持续的市场经营及广告宣传,“花花牛”品牌获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某(天津)饮品有限公司也以“花花牛”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委托他人生产销售乳制品饮料,且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花花牛”文字。某乳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饮品公司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赔偿其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某饮品公司行为侵害了某乳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某饮品公司赔偿某乳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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