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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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 上世纪50年代的“八级工”制度,曾是广大工人收入和地位的保障。如今,我国将实施新的“八级工”制度,即在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级职业技能等级之下补设学徒工,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并建立与等级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 1956年设立的老“八级工”制度,按照国家工资制度改革要求,从一级到八级将技能等级和工资水平相对应,曾在激发工人积极性、确保按劳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试行意见在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的同时,还要求引导用人单位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通过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单独的技能津贴等方式,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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