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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学院可自主使用事业编制 录用人才不再进行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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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草案)》提请一审
省科学院可自主使用事业编制 录用人才不再进行前置审批

河南建设国家创新高地,重建重振省科学院是“一号工程”。5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一审听取了《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拟通过“小切口”“一事一议”立法,为推动省科学院重建重振提供法治保障。

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

省科学院在理事会领导下实行院长负责制

关于适用范围,《条例(草案)》界定为“河南省科学院的组织体系、创新发展、保障促进,与中原科技城、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的融合发展,以及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各级人民政府的科技合作”。

关于省科学院、中原科技城、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三合一融合发展,《条例(草案)》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省科学院、中原科技城、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三方在空间布局、科创体系、人才机制、金融资本、产业发展、管理队伍、保障服务等方面的深度融合。省科学院利用中原科技城的空间布局打造高端协同创新平台、关键技术研发平台、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通过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中原科技城、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应当为科学院发展提供物理空间和服务保障。同时规定建立三方融合发展协调机制,解决融合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为推动省科学院打破官本位意识、铁饭碗意识,《条例(草案)》明确省科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采用以研究所(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转化中心为主体的运行模式。

理事会是省科学院的决策机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郑州市委或者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战略科学家、产业界代表、出资捐赠单位代表等组成,负责审议通过章程、聘任或者解聘院长、筹集科研经费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省科学院院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理事会聘任,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省科学院实行院务会议制度,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讨论决定科研行政事项;院务会由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学术副院长以及中原科技城、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省科学院可自主设置创新主体

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条例(草案)》明确,省科学院可以自主设置研究所、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主体,创新主体具有用人自主权、业务自主权和财务支配权。支持省科学院建立以首席科学家、首席工程师、项目负责人为核心的科技创新组织管理制度,赋予其团队组建权、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

在项目管理上,授权省科学院项目管理创新,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课题招标揭榜挂帅赛马制、项目考核里程碑制、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等。

《条例(草案)》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河南省科学院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类管理,长期稳定支持,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当递增;省人民政府应当就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制定安置政策,给予优先保障;建立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明确科研人员创新探索,出现失误偏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和本省战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应当免除相关责任。

同时在人才引进制度保障方面,《条例(草案)》赋予省科学院人才引进自主权,规定可以自主使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自主录用人才,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同时开通高层次人才和特殊紧缺人才绿色招聘通道,简化招聘程序,赋予人才评价自主权,为省科学院吸引人才、使用人才创造更加宽松、科学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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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368 2022-05-25 00:00:00 三 省科学院可自主使用事业编制 录用人才不再进行前置审批KeywordPh《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草案)》提请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