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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北京新增本土确诊病例 下降至个位数
文身“低龄化”之忧如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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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印发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新华社电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日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要求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近年来,文身出现“低龄化”现象。未成年人文身容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就业和生活,让未成年人受到不良文化侵蚀。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识。

为了切实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实落地,办法明确,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对之前已经文身且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要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要在从事文身服务活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成长环境。办法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社会环境的引导同样至关重要。办法强调,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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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353 2022-06-07 00:00:00 二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KeywordPh《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