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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13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冶某某、冶某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马某以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冶某某以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被告人冶某某某以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冶某某某夫妇及被告人冶某某长期在上海市经营拉面馆。2022年3月30日,三被告人违反上海防疫控制措施,携马某夫妇的两个女儿驾车返往西宁。4月1日抵西宁后,三被告人违反西宁防疫预防控制措施,未按规定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备,擅自离家外出购物,前往某餐馆聚餐,又至马某父母家中与亲友聚会。后向社区报备时,隐瞒在沪、在青海旅居史及与抗原检测异常人员密切接触史。次日,马某等五人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后均确诊感染新冠病毒,引发疫情传播,致124人感染(其中重型病例2人、普通型2人、轻型55人、无症状65人),现已全部治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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