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花30万余元喜提一辆只开了半年的奥迪,不料买到的竟是“泡水车”。家住许昌的毛某遇到这样的“糟心事”后,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3倍赔偿。昨日,许昌中院已作出二审判决。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肖永强 牛丹 案情:30万余元买辆奥迪发现是“泡水车” 小徐是一家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二手车业务。毛某经人介绍认识小徐。2021年底,小徐在朋友圈发布“21年奥迪Q5L带全险全国飞精品”的文字及车辆照片。毛某与小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小徐将该车以30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毛某。协议备注“此车甲方抵账车辆,卖给乙方,无论此车是火烧、水泡、重大事故,乙方自愿买与甲方无关,乙方自愿承担一切后果”。但后来毛某发现车辆为“泡水车”,将小徐及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协议,并3倍赔偿。 判决:返还车款及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是否“泡水”对毛某是否购买以及确定购买价格具有重大影响。毛某作为买受人不具备检验车辆是否“泡水”的能力,而小徐系车辆所有权人,应当对车辆有真实全面了解,且作为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比一般人更具备车辆检验的能力和经验。结合小徐关于车辆是抵账所得的陈述以及车辆保险理赔信息、变更登记在其名下的时间,小徐与毛某签订协议时应当知道该车是“泡水车”,但其并未如实告知,故认定小徐存在欺诈。据此,毛某请求撤销协议的诉求予以支持。小徐并非以法人名义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毛某签订协议,出卖其个人名下车辆,毛某亦是向小徐个人支付款项,且毛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徐收到涉案款项后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故小徐与毛某签订协议应认定为个人行为,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毛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徐长期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性二手车交易,因此,毛某主张3倍赔偿购车款法院不予支持;毛某要求小徐返还车款及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毛某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二手车交易,买卖双方应该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办案法官表示,案件中协议虽然备注:“此车甲方抵账车辆,卖给乙方,无论此车是火烧、水泡、重大事故,乙方自愿买与甲方无关,乙方自愿承担一切后果。”但小徐违反合同主要义务,违背民事公平原则,属于根本违约,应判合同无效并令其赔偿毛某损失。 法官提醒,二手车交易中,买卖双方应该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出卖人负有严格调查、检查车辆的车况、性能、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并向买受人如实、完整告知的义务。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