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清仓商品是否支持七日无理由退换货?对于缺货、价格标示错误等情况,商家有权自行取消订单吗?根据近期网络购物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调查,中消协22日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几类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
远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法定权利,经营者不能以“清仓”“尾货”“特殊商品”等名义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法律规定四类特定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外,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对于通过实施虚假宣传等欺诈手段售卖商品的经营者,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主张三倍赔偿。
经营者变更格式条款文本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进行事前公示,并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一般情况下,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不构成买卖合同的部分。
经营者在征求消费者是否同意接收商业信息时,应当单独获得消费者明示同意,不应在一揽子协议中默认消费者同意。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即使消费者同意的,经营者也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以便消费者随时拒绝接收;消费者拒绝接收的,经营者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消费积分、代币、代金券等互联网产品及服务具有一定的财产性,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否则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