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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庭审视频发网上 违法,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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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庭审视频发网上 违法,罚款5万元

本报讯(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正在庭审中,原告西安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录制庭审过程音视频,并通过微信视频号在互联网上传播。昨天记者获悉,管城区法院已依法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案情 未经许可擅自录制庭审视频 网上传播被罚5万元

今年4月26日,管城区法院南曹法庭采用线上开庭模式审理原告西安某科技公司与被告郑州某商务咨询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公司员工未经准许,录制庭审过程音视频,通过微信视频号在互联网上传播。

法院认为,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均应遵守诉讼规则。原告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妨害了在线诉讼秩序,应予以制裁,遂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原告公司不服提起复议,郑州中院维持了本院处罚决定。

说法 违反法庭规则 可以予以训诫、罚款、拘留

当前,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开展在线庭审活动,已成为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准许,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不得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这是基本的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均应遵守。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本案中,原告公司员工未经准许,擅自录制庭审过程,并将音视频上传至互联网,已违反了上述规定。上传的音视频中分别标注“西安某科技公司针对被告侵权原告合作作者(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网上开庭记录”“西安某科技公司#网上开庭今日开庭正在进行中”等文字,由此可知,原告公司员工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6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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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783 2022-09-09 00:00:00 五 偷拍庭审视频发网上 违法,罚款5万元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