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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东杰)某清洁公司员工刘某和杨某驾驶同一辆机扫车负责某路段卫生,按公司要求二人轮替各半天上班。一天刘某与杨某私下协商换班,刘某骑电动车上班路上与一轿车发生碰撞,刘某受伤、两车损坏,轿车司机负全责。当地社保局认定刘某属工伤,公司认为刘某私下换班违规,不应认定工伤,遂将社保局诉至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刘某系公司聘用职工,刘某和杨某均驾驶同一辆机扫车,负责清扫公司指定路段卫生,且均以完成当天工作任务作为考核指标。二人虽未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但二人私下协商轮流上班的替换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务为前提的。在实际工作运行中,公司也未明确分配二人工作时间,类似替换班情况经常发生,公司也未予以阻止,应视为默认了换班行为。 刘某发生事故地点位于家与单位之间,在合理的上班路线上,事故时间也属于正常的上班时间,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决驳回清洁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提醒,劳动者应注意加强自身防护,学法懂法守法。如遇到人身伤害,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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