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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民生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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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李娜)昨日记者获悉,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将采取政策范围扩容、补缴分期等措施,最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 自今年9月起,在“5+17”个行业基础上,我省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对象进一步扩大覆盖至我省所有行政区域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等。 其中,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5月。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办理。 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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