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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遇到过亲朋借钱周转找你担保,帮不帮忙?好友无力还债找你担保,给不给“面儿”?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结合两个案例给您提个醒。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东杰 替朋友担保,自己落得负债累累 王某向朱某借款29.8万元,并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到期后,王某未及时还款,朱某将王某诉至夏邑县法院。 执行阶段,王某以经济困难为由,与朱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每年还款10万元,李某为王某提供执行担保,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法院提交了担保书。协议还款到期后,王某没有如期还款,朱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李某。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法院依法查封李某名下房产,李某无奈于房产拍卖前东拼西凑借款36万元,履行了担保义务。 替公司担保320万元,自己获刑 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320万元,股东冯某自愿作为担保人。后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公司和冯某诉至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法院判令公司偿还银行320万元本金及利息,冯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冯某非但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还将名下财产转让给案外人。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提醒 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孔庆贺表示,面对亲朋好友担保请求,一定要慎重考虑风险,充分了解债务人的信用和经济等情况后,再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如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也要及时考察保证期间、保证方式等相关约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后提醒大家,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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