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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高方方) 小李花1600元买两饼白茶,拿到家发现上面标注的日期显示这家茶厂还没成立,茶叶就已经生产出来了。记者昨日从金水区法院获悉,茶行已向小李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 2022年3月,小李在某茶行购买了两饼白茶,支付货款1600元。买完他才发现,该茶叶包装显示:生产商为某茶厂,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执行标准为GB/T31751-2015,而该标准于2015年7月3日发布,于2016年2月1日实施。某茶厂成立日期为2015年1月。小李认为购买的白茶生产日期在执行标准实施之前,该茶饼上所标注的生产商某茶厂成立日期晚于茶叶生产日期,该生产日期虚假标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遂将该茶行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茶行退还其货款1600元,并赔偿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白茶系将茶饼预先包装好,标注统一的质量标识及重量对外出售,属于预包装食品。该白茶的生产厂家涉案茶饼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31751-2015,发布于2015年7月3日,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虚假标注的,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涉案茶饼生产厂家成立日期晚于茶饼生产日期,且标注的执行标准发布日期晚于生产日期,上述行为构成虚假标注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涉案茶饼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原告主张的10倍惩罚性赔偿1.6万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辩称涉案茶叶不存在有毒、有害、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不应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10倍惩罚性赔偿情形。法院不予采信。 遂法院判决,某茶行向小李退还货款1600元并赔偿1.6万元,小李将其在该茶行处购买的两饼白茶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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