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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再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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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再延长
5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李娜) 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共同印发通知,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期限,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

自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5月1日起至12月31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即截至2022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其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

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现统收统支之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重新按照2023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计算,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

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2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再进行下调。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即申请缓缴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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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249 2023-04-28 00:00:00 五 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再延长KeywordPh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