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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刚投保,半小时后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今天来看新乡市卫滨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东杰 案情:投保半小时出车祸,保险拒赔引发诉讼 2019年12月2日,李某购买一辆新车,并于当日14时13分支付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的保费,保单即时同步生成。交强险保险期间为当年12月2日15时至次年12月2日15时,商业三者险、车损险保险期间为当年12月3日0时至次年12月2日24时。 投保仅半小时,李某驾车与王某驾驶车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没有责任。 后王某修车花22124元,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称按照合同约定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新乡市卫滨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对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的车辆是否投保即立即生效的问题。交强险具有明显社会公益性和法定性,不允许存在脱保。交强险在合同订立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事故,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承担保险责任。商业三者险、车损险保险人承担责任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0时,事故发生在生效时间之前,因此保险公司对非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王某财产损失2000元,李某负责赔偿王某剩余财产损失20124元,双方服判息诉。 说法: 交强险非“立即生效”条款,与立法宗旨相悖 新乡市卫滨区法院平原法庭负责人王官震表示,交强险是强制性责任保险,如果按非“立即生效”条款将导致出现一段保险“空白期”,其间,发生交通事故不利于保护交强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明显与立法宗旨相悖。而商业三者险、车损险属于选投险种,“次日零时生效”等非立即生效条款应视为在合同生效后才能履行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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