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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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30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 意见分六个部分共24条,明确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情形和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涉及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据介绍,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要求和方式,明确了人民法院责令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符合这些情形,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此外,意见注重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诉源治理,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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