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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高温来袭,记者从河南省人社厅了解到,该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切实维护高温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李娜 最高气温40℃以上应当停止露天作业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要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落实高温津贴,完善防暑降温措施 按照规定标准和形式发放高温津贴,纳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完善防暑降温措施。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要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要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高温作业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用工指导,尤其关注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重点行业以及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重点解读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高温津贴支付等政策,指导督促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制定和完善防暑降温措施,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明确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我省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和户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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