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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左世友 王利)一名幼童在游乐场玩耍时,被另一名幼童拉扯受伤,谁该为幼童受伤买单?7月3日下午,河南新郑法院调结了一起幼童在游乐场彩球池中玩耍时受伤的案件。 案情:游乐场内5岁幼童摔伤,赔偿责任引发官司 今年2月17日,新郑市八千乡孙某带着5岁儿子刘某在新郑市新区某游乐场玩耍时被5岁张某推倒摔伤,刘某右侧锁骨骨折。孙某多次与张某母亲李某、父亲张某某及该游乐场法人金某协商赔偿未果,将张某和张某监护人李某、张某某及该游乐场法人金某告上法院,要求四被告支付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000余元。 新郑法院龙湖人民法庭副庭长韩冰承办该案后,考虑到刘某与张某均为5岁幼童,出于保护幼童身心健康考虑,为避免给幼童造成童年心理阴影,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前期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7月3日下午,韩冰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 孙某认为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过失导致刘某受伤,张某某和李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金某经营游乐场,孙某支付相应费用并得到其同意进入游乐场内玩耍,金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对其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并未尽到相关义务,因此,金某对刘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一家和金某必须支付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1000余元,承担该案的诉讼费。 张某某一家认为是刘某拉扯、推搡儿子在先,自己一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金某也表示是张某将刘某推倒在地,致使刘某受伤,与自己的游乐场无关,游乐场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受伤幼童家长也要担责 韩冰调取游乐场监控录像显示,当时张某正常玩耍,刘某先是一直拉扯张某,张某有明显挣脱的动作,但刘某仍追着张某拉扯,张某未挣脱刘某拉扯,推了刘某后导致刘某摔伤。当时孙某就在彩球池内,但一直低头看手机,没有注意到刘某拉扯张某,更没有对刘某的相关行为进行制止。刘某拉扯张某时,刘某母亲在旁未及时制止,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张某推倒刘某,导致刘某锁骨骨折,也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韩冰在对金某调解时告知,金某作为游乐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在游乐场内消费玩耍的儿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巡视安全隐患、引导儿童玩耍、及时制止儿童之间的矛盾纠纷,此次纠纷游乐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韩冰耐心调解,三方达成协议,金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2700元,张某某一家赔偿刘某经济损失3000元,孙某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双方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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