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东杰)婚介公司负责介绍对象,但男女双方能否“牵手”成功,谁也不敢打保票。女青年袁某与一婚介公司签订了“一对一精准提供婚恋服务”,一年期满未能如愿以偿,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费。来看看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案子。
2021年7月12日,袁某花5000元与婚介公司签订婚恋服务协议,约定一年内,一对一精准提供婚恋服务。其间,如果没有合适交往对象,服务费用全额退还。合同履行前期,婚介公司陆续向袁某介绍对象,袁某与其中一对象一起吃饭、逛街、看电影,相处两个多月后,袁某认为不合适。此后,婚介公司也未再向其介绍对象。一年合同期结束后,袁某以婚介公司未能替其找到合适结婚对象、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
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理认为,袁某与婚介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袁某认为婚介公司未向其介绍能够结婚的对象,但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婚介公司向其表示介绍“合适交往对象”,不足以证明婚介公司作出介绍“合适结婚对象”的承诺,且婚介服务本质为介绍机会,袁某对交往对象是否满意,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感受,相亲是否成功、最终能否结婚也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袁某与婚介公司介绍的对象未能结婚,不代表婚介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考虑到婚介公司在服务后期未向袁某继续提供服务,同时兼顾公平原则,酌定婚介公司退还袁某60%的服务费3000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