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07版:中原时报 城事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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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30年前,周女士以临时工身份到某公司上班,1993年她在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其右小指受伤致残。事故发生后,公司让她在家待岗休养。后来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强行终止与她的劳动合同。 由于该案件前后持续近30年,双方分歧巨大,纠纷一直没有得以解决。案件转办给“法律明白人”赵凤华后,赵凤华多方了解得知,当年周女士受伤时,公司已对周女士进行治疗,由于企业改制经济效益不好,集团一直没有给她安排工作,公司虽给她发放了一定的补偿金,但因目前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无法为其继续缴纳社保。 赵凤华又联系案件当事人周女士,听取她的诉求。由于事情相隔时间太久,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调解成为解决此案的唯一途径。 7月10日,社区召集周女士和某公司代表坐在一起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没有取得理想的结果。调解结束后,赵凤华分析认为,如不从法律的角度让某公司信服,调解也不会有结果。 在查阅大量的法律法规后,7月20日,淮河路社区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赵凤华说,周女士在1993年受伤致残后,某公司并未及时进行伤残鉴定以及工伤认定,并且未能及时妥善解决补偿以及后续工作安排事宜,参照当年的我国《劳动保险条例》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 在赵凤华释明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后,某公司态度有所缓和,最终达成给予周女士帮扶金2万元的协议。 8月31日,周女士收到某公司2万元帮扶金,此案也得到圆满解决。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冯海明 张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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