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民生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冶某在买房时专门避开门牌号为“1404”的特价房,加价购买了1403号房,但在交房时却发现房屋门牌号仍是“1404”。门牌号变了,还能要回来吗?昨天记者获悉,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已审结的这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王文霞 李甜田 案情 门牌号“1403”变“1404”引发官司 2020年5月,冶某欲购买被告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小区6号楼房屋一套,销售人员推荐了6号楼1404号特价房。冶某经与家人沟通后,认为门牌号有两个“4”不太好。销售人员说,如换其他房屋需增加价款。冶某即增加5万元购买了1403号房屋,并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可到了交房时,冶某发现房屋门牌号仍为“1404”。冶某认为被告明知门牌号已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仍与其加价签订更换门牌号的合同,系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因此,起诉至管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房屋差价款5万元。 而某置业公司辩称,房屋价格受其位置、朝向及面积等因素的影响,房号并非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冶某支付的价款即是该合同中所指向的房屋。且预售房号与最终公安部门所编房号不同系因编号规则不同,后期根据公安部门的编号规则编号将房号更改为“1404”,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判决 置业公司承担瑕疵履行责任,退还3万元 管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冶某在购买该房屋时,1403门牌号即已存在并在房管部门备案,该门牌号系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被告某置业公司应严格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包括门牌号这一房屋组成部分。现被告某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门牌号为1404号,与双方备案合同约定的1403号不一致,故被告某置业公司应承担瑕疵履行的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某置业公司退还原告冶某购房款3万元。某置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何为“瑕疵履行” 管城区法院研究室主任王文霞表示,瑕疵履行,即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履行行为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致不能实现合同全面履行或者合同目的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