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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投保人可逃避债务?想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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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投保人可逃避债务?想多了!
法院有权对保险单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

保险本应为自己和家人增添一份保障,却有许多被执行人打起“保险避债”的主意。那么,购买保险真能成为逃避执行的“避风港”吗?执行干警:你想多了!今天,来看看中原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穆童

宋大姐与刘某系多年好友,数年前,刘某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多次向宋大姐借款。经过双方对账,刘某欠宋大姐30余万元未还。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宋大姐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分期向宋大姐偿还欠款,共计3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刘某偿还3万余元后便不再还款。宋大姐向中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刘某,刘某均以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借口拒绝履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刘某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且其名下房产、车辆等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为进一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员依法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正当一筹莫展时,执行员发现刘某以子女的名义投保多份商业保险,金额较大。经进一步细查,刘某还在执行立案后,将一份现金价值近4万元的理财型保险的投保人由其本人变更为子女。

执行员再次联系刘某,向其释明保险的属性及其转移财产的行为涉嫌拒执罪的严重后果,明确告知其若再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以其涉嫌拒执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刘某这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随后,又将保险的投保人变更回自己名下。一周后,刘某经多方筹措资金,主动向宋大姐足额履行了拖欠的本金及利息共计27万余元。

■说法

商业保险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规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其中部分保险产品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保险产品就属于责任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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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329 2023-10-19 00:00:00 四 变更投保人可逃避债务?想多了!KeywordPh法院有权对保险单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