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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李会军) 借给别人61万元,手握抵押房产,却让钱财和房产都打了水漂。这是怎么回事?来看一起巩义市法院审结的案例。 2018年1月6日,老张因做生意需用资金,向朋友老陈借款61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2018年1月6日至2019年1月6日借款期间,老张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对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老张和老陈长时间不联系,且老陈从未向老张催要过欠款或采取其他方式主张权利。 今年2月10日,老张向法院起诉要求老陈配合其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所有权证。老陈辩称事实属实,但是老张不还钱之前不会配合办理抵押注销。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和老陈之间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6日,约定借款期间为一年。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老陈未举证证明借款的诉讼时效,存在中止或中断等情形,故其债权的诉讼时效于借款期满之日起3年,即2022年1月6日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老陈未在其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现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故老张诉请老陈协助其办理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向其返还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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