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时事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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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 11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委原副书记张敬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敬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张敬华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敬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84万余元,其中1676万余元未实际取得。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敬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敬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系犯罪未遂,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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