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民生 上一版3  4下一版
A07
6岁娃攀爬广场铜像被砸伤,谁之过?
“治骨理筋”有绝活 创新发展传薪火
      
返回主页 | 郑州晚报 | 标题导航 | 郑州日报      
上一期  下一期
6岁娃攀爬广场铜像被砸伤,谁之过?
法官:物业公司、家长都有责任

本报讯(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杨晓芳) 年幼的孩童喜爱玩闹。一天,6岁幼童杨某将小区的铜像当成了“玩伴”,却在攀爬玩耍中不慎被铜像砸伤。这种情况下,到底谁该担责?昨日,记者从巩义市法院了解到,该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1年4月26日20时许,当时6岁的杨某在母亲和外婆陪同下来到居住小区的南门广场散步。杨某开始在广场东边缘处扶铜像行走,玩心大起时又在铜像上攀爬起来。怎料玩耍中杨某连同铜像一起坠落至距地面2米左右的池塘下边,导致右手食指、中指被砸伤,中指因伤情严重被截指。杨某父母找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协商,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5万元。但因为意见始终达不成一致,杨某父母以铜像没有固定、周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理不力等为由,将某物业公司诉至巩义市法院。

今年9月7日,该案在巩义法院立案。在诉讼过程中,经过法官调解,被告物业公司愿意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原告自愿撤诉。

■说法

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家长也应尽到监护责任

广场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广场作为供群众休闲娱乐的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尽到审慎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场所使用的安全性。案中,一个幼童之力就能让铜像坠落至地面,证明广场的管理者、经营者并未尽风险排查、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案中被告公司没有尽到广场安全使用的保障义务,造成业主人身损害,且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监护人也负有一定责任。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作为监护人,家长应尽到监护责任,要教育孩子学会自我保护。同时在孩子玩耍时,要多看护和安全指引,在孩子做出危险动作时及时阻止,减少意外的发生。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1409819 2023-11-23 00:00:00 四 6岁娃攀爬广场铜像被砸伤,谁之过?KeywordPh法官:物业公司、家长都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