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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照被网店“卖家秀” 获赔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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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照被网店“卖家秀” 获赔7000元

本报讯(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未经同意,自己的结婚照被网店当成“卖家秀”。11月23日,记者从二七区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已有了结果。

2022年9月,李某在浏览网购页面时发现某网店未经自己允许,竟将自己的结婚照作为“卖家秀”图片用于其售卖商品的宣传。李某立即联系网店客服要求删除照片,但网店非但拒不删除,还对李某照片面部进行涂画后继续使用,李某见与商家协商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网店未经李某同意使用其照片用于店铺经营,且在李某发现并要求其删除照片后,仅对照片面部进行涂抹后继续使用,该行为已经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网店应当停止侵权并向李某赔礼道歉。关于李某的经济损失部分,虽然该网店侵害了李某的肖像权,但是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由于网店已销售的商品并不完全是因为使用了李某的照片,法院酌定经济损失为1000元。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属于合理开支,费用网店应当予以承担。因此,法院判令该网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在店铺中的侵权照片及相关链接,并在店铺首页醒目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赔偿李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7000元。

■说法

网店未经允许不能擅用他人照片

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规定了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范围,若超出该范围,则应当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就会构成侵权,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网店商家为了更好地销售产品,常配有“卖家秀”图片,但在使用图片过程中,不可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照片,要切实做到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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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075 2023-11-24 00:00:00 五 结婚照被网店“卖家秀” 获赔7000元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