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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王利) 眼下,不少家庭养有宠物,主人外出,如何保证宠物的安全成为不少“铲屎官”的心头事。如若寄养期间发生意外,责任又该怎样划分?一起来看看新郑市法院审理的这起民生“小事”。 2020年4月17日,小陈以1700元价格购买一只宠物猫。今年2月,小陈因上学无法照顾宠物猫,决定将宠物猫寄养3个月。陈某通过互联网平台联系到了有寄养业务的周某。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寄养方式和寄养时间,寄养方式为单寄养,时间为3个月,寄养价格为1600元。 2月16日,周某接走宠物猫。4月26日,宠物猫死亡。 小陈就宠物猫的死亡向周某索赔1.2万元,包含买猫的钱、饲养成本、寄养费,以及猫的丧葬费等。双方一直商议未果,小陈将周某诉至新郑市法院。 小陈讲述,宠物猫在周某接走时并无异常状况。法官考虑到周某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保管人应尽必要的妥善照看、确保宠物安全的保管义务,宠物猫的死亡发生在周某提供寄养服务的期间内,不能排除是因看护不当才导致宠物死亡。而周某也不能举证证实宠物猫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原因所致,与自己无关。 综合以上多种因素,法官李晓莉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找出矛盾焦点,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周某赔偿小陈各项损失共计3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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