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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乡,你去哪儿,上车我送你一段儿!” “好嘞,太感谢啦!” 这场景你见过吗?是否属于“好意同乘”?明知或应知司机“无证驾驶”还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今天,一起来看河南高院豫法阳光发布的这起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是怎么判的。 案件:搭便车遭遇撞车当场死亡,且司机不具有驾驶资格 2023年4月,73周岁的王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载有同村杨某)行驶至淮阳区五谷大道时,与桑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桑某负次要责任。经查,王某不具有驾驶资格,桑某具有A2驾驶资格。 2023年7月,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某的子女将王某、桑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杨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两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杨某无偿搭乘王某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王某不具有驾驶资格,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事故责任。但王某驾车时已年满70周岁,乘车人杨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尽到审慎义务。由于杨某在无偿搭乘时并未确定王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故法院酌定减轻王某10%的赔偿责任,该减轻部分的责任由杨某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对原告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桑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说法:无偿搭载,发生事故后可减轻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车辆的车主出于善意、无偿、顺路捎带他人乘车的行为,即搭便车。平时上下班走亲访友或外出旅行时都可能发生“好意同乘”。此案中,驾驶人王某无偿搭载同村杨某,发生事故后属于应当减轻责任的情形。但是,王某作为驾驶人却无驾驶资格,属于重大过失,阻却了“好意同乘”规则减轻责任的适用,这是法律对保护善良风俗和惩罚违法驾驶之间的平衡。 此外,在考虑驾驶人过错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同乘人员是否具有过错。作为无偿搭乘人员的杨某在搭乘时明知或应当知道王某无驾驶资格仍然选择搭乘,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此时可以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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