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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3版:观点·声音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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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进一步披露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的案情,其中提到,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 在此之前,最高法曾在典型案例发布会上指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损害的,犬只饲养人、管理人亦要承担赔偿责任。饲养动物侵权在民法规定中属于无过错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依法减轻或者不承担其动物饲养责任。实现文明养犬,需要司法判例更好发挥作用,通过鲜活的例子以案说法,为纠纷化解提供指引,需要依据法律条文与法律精神,做出公正判决,让文明养犬共识在个案中得到凝聚,让每一个养犬人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有所敬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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