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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鲁燕 通讯员 苏号岚)昨天,记者获悉,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已审理了一起购买宠物粮打款给商家后,商家拒绝发货的案件。 韩某某系宠物用品电商,2020年12月3日至16日期间,韩某某通过微信多次在丁某某处下单,购买大量猫粮用于销售,共计支付货款101万元。丁某某在收到货款后,却未按约定时间发货,经韩某某多次催促,丁某某仅退还货款17.43万元,剩余83.57万元拒绝退还。 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与丁某某之间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是双方有买卖合意,丁某某接收了货款,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现丁某某已经退还17.43万元,可以认定双方已对买卖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意见,故对于韩某某要求退还80.6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 说法: 合同不是你任意解除就能办到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双方均不能任意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微信朋友圈购物愈发常见,虽然带来了便利,但也成为消费纠纷的“高发地”。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法官提醒消费者: 1.在交易之前一定要确认对方的身份以及商品情况,并尽量通过文字沟通,同时在付款前可与卖家自行约定售后条款。 2.发现上当受骗,要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避免因不能举证陷入维权艰难的境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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