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共同组成
●人数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已交付物业的业主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对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对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的,应设立公共收益专用账户,并定期公布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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