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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所住小区单元楼电梯经常出现故障,经检测发现为主板出现故障所致,为保证业主人身安全,需要及时对电梯损坏配件进行更换和维修。那么问题来了,维修费用谁来出?李某没有缴维修费,物业是不是可以停运李某所在楼层的电梯?对此,《民法典》有啥规定?一起来看看金水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例。 案情 未掏维修费,自家楼层电梯停运 李某所在单元楼电梯检修后发现主板故障,需要更换配件及维修共需8000余元,由于该单元的业主没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故所需费用需该单元业主自行承担,每户均摊300余元。该单元内除李某在内的8户业主没有缴纳上述分摊的电梯维修费用外,其他20余户业主均已缴纳,已缴纳维修费用的业主所在楼层的电梯经维修后可以正常使用。因李某对维修金额有异议,未缴纳该费用,故物业公司将其所在的楼层电梯停运。李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后,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恢复原告楼层电梯,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 判决 物业恢复业主楼层电梯正常运行 法院审理认为,电梯作为建筑物的附属部分,业主享有使用权。被告停运原告所在楼层电梯,侵犯了原告对电梯的正常使用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使原告所在的楼层电梯恢复正常使用状态。 案涉电梯出现故障,被告联系电梯公司维修电梯的过程中,在案涉单元没有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付维修费用的情况下,要求所有业主分摊维修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案涉单元其他业主已经缴纳电梯维修费用的情况下,原告因对维修费用的缴纳主体和金额产生异议,拒绝缴纳电梯维修费用,若所有业主均以此方式对待故障电梯的维护,势必会造成电梯故障的持续,继而对所有业主的出行造成不便。原被告在处理故障电梯的维修过程中,没有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对电梯维修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纠纷发生,双方均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元,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协助李某恢复其楼层电梯进出的正常运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物业无权限制业主使用电梯 金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员额法官姚丽表示,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服务关系,如果业主不能按时按约缴纳相关费用,物业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无权设置使用障碍,限制业主使用电梯自由出入。当然,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等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只有全体业主共同平等承担对电梯的维护义务,才能使电梯保持良性运转,继而使全体业主受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271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273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81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283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廖媛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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