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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鲁燕)因房屋存在漏水问题,业主余某一直没有装修入住,并将钥匙交由物业公司,来协助解决漏水问题,那么这段时间的物业费要正常缴吗?今天,一起来看省高院“豫法阳光”发布的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余某2019年在某小区购房,与物业公司协议约定,办理入住手续时缴纳一年物业费。但因房屋存在漏水问题,余某一直没有装修入住,并将钥匙交由物业公司,来协助余某联系房屋开发商解决漏水问题。之后,余某以房屋漏水没有装修入住等为由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自2020年来多次催收均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余某缴纳三年来物业费4916元及支付违约金1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服务的是公共区域,针对解决房屋漏水问题,物业公司应当给予必要的协调和配合,但余某不能因此拒不支付物业费。鉴于物业公司在协助业主处理漏水问题方面存在懈怠瑕疵,且余某未实际居住,酌定余某给付物业管理费4000元,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说法:房屋漏水不是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对价,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针对的是小区全体业主而并不是某一户业主。如果物业服务质量与物业费差距较大,根据质价相符原则,可以依法酌情考虑业主提出减收物业费的要求,但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服务,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物业费;房屋发生漏水、渗水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多样的,在具体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即使在房屋漏水事件中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不足,也不当然构成拒缴物业费的正当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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