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郑报督办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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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鲁燕) 离了婚就能把债务“离掉”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家住周口淮阳的一对夫妻向他人借款后离婚,双方约定由一方还款,但之后两人还是都成了被告。那么,法院又将如何判决?今天,一起来看看河南高院“豫法阳光”发布的该起案件的最终结果和法官解读。 小刘与小玲2023年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在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双方作出了分割,约定由小玲承担欠某银行的10万元债务。 2024年5月,某银行以小刘、小玲为被告,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小刘辩称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由小玲承担还款义务,小玲辩称贷款使用人是小刘,应由小刘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某银行与小刘、小玲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前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关于小玲辩称应当由小刘还款,依照《民法典》规定,小刘、小玲分别在个人借款合同签名,应视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故对小玲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关于小刘辩称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应由小玲偿还本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小刘、小玲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约定仅针对小刘、小玲之间具有约束力,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仍有权向小刘、小玲主张权利;小刘不得以与小玲之间的离婚协议约定对抗作为债权人的某银行,故对小刘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因小刘、小玲未按照约定向某银行偿还贷款本息,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某银行请求小刘、小玲偿还贷款本金本息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 离婚也应承担还款责任 司法实践中,部分夫妻作为共同借款人向他人借款后,其中一方以其对借款事项不知情或是以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为由,拒绝还款的情形屡见不鲜。事实上,一旦证实确系本人签字捺印,以及该债务确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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