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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娜 陶然)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人社厅、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6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存在失业保险欠费的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后,以2023年实际缴费为返还基数享受稳岗返还政策,补缴的历史欠费、滞纳金不列入返还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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