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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穆童)滑滑梯深受小朋友喜爱,但如果家长看护不当,就有可能发生意外。今天,来看看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儿童玩滑梯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7岁的小明和小刚跟随各自家长在小区内的娱乐设施区域玩耍。在玩滑梯时,小明正准备从上往下滑,被身后的小刚撞倒,从滑梯上跌落。随后,家人将小明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下颌骨骨折、创伤性牙齿脱落。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妈妈曾女士和小刚的爸爸郭先生到派出所接受调解,郭先生认为,并非自己孩子小刚推搡小明导致其摔下滑梯受伤,因此拒绝赔偿医药费。曾女士将小刚及其父亲郭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共计5184.55元。 庭审过程中,曾女士向法庭提供了小区监控视频,原被告双方对视频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小刚的行为导致原告小明从滑梯上跌落,并受到了人身损害,小刚的侵权行为与小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被告小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小刚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向原告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先生赔偿原告小明医疗费、交通费共计5184.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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